于歡家人非法吸儲案宣判:其父獲刑4年 其母獲刑3年
信息來源:騰訊新聞 時間:2018/11/14 11:08:00 閱覽:344人次
于歡家人非法吸儲案宣判:其父獲刑4年 其母獲刑3年
各地新聞高唐法院2018-11-14 11:08
[摘要]于歡家人非法吸儲案宣判:其父獲刑4年、其母獲刑3年。此前,于母遭催債受辱,于歡刺死辱母者引發(fā)關(guān)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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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解密于歡案:于歡捅人及被關(guān)押畫面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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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mào)有限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被告人于西明等6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于歡案始末
此前消息:于歡家人等被控非法吸收存款2500余萬
高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源大公司實際控制人于西明與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蘇銀霞系夫妻關(guān)系,其公司職工于家樂系二人之女。2014年6月,被告人于西明、于家樂、蘇銀霞、樊正安商議在濟南成立投資公司向社會融資用于源大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被告人于西明、蘇銀霞、樊正安認為賽雅公司規(guī)模較大,以賽雅公司需要資金為名融資比較容易獲得公眾認可,于西明遂與被告單位賽雅公司總經(jīng)理張振永商議此事,被告人張振永同意并安排賽雅公司財務(wù)主管被告人程笑具體配合于西明、于家樂、蘇銀霞等人實施融資活動。
期間,源大公司為便于向社會公眾宣傳吸收資金,于西明、于家樂收購了山東三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為正典公司。
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被告單位源大公司的于西明、于家樂、蘇銀霞和被告單位賽雅公司的張振永、程笑伙同被告人樊正安,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在源大公司、賽雅公司及正典公司均不具備面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資格的情況下,采取發(fā)放宣傳彩頁、錄制、播放宣傳視頻、組織茶話會、組織投資者到賽雅公司參觀等手段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高額固定回報,以賽雅公司為借款人,正典公司或正典公司和源大公司為保證人,與濟南投資者簽訂借款擔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50.85萬元,其中以銀行轉(zhuǎn)賬形式吸收的存款數(shù)額為1993.75萬元,以現(xiàn)金形式吸收的存款數(shù)額為57.1萬元,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還本付息等。
其中,被告人樊正安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為156.7萬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被告單位源大公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在冠縣新宇制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宇公司”)不具備面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資格的情況下,采取以新宇公司為借款人,正典公司為保證人,與投資者簽訂借款擔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58萬元,其中以銀行轉(zhuǎn)賬形式吸收的存款數(shù)額為409萬元,以現(xiàn)金形式吸收的存款數(shù)額49萬元,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還本付息等。
以上被告單位源大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樂、蘇銀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為2508.85萬元;被告單位賽雅公司、被告人張振永、程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為2050.85萬元;被告人樊正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為156.7萬元。
2017年5月17日、2018年3月29日、31日,賽雅公司分別退交200萬元、100萬元、800萬元,2018年3月19日,高唐縣人民法院裁定輪候凍結(jié)賽雅公司銀行存款1034046.83元;2018年4月2日,新宇公司退交450萬元。
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樊正安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電話傳喚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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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新聞高唐法院2018-11-14 11:08
[摘要]于歡家人非法吸儲案宣判:其父獲刑4年、其母獲刑3年。此前,于母遭催債受辱,于歡刺死辱母者引發(fā)關(guān)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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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mào)有限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被告人于西明等6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于歡案始末
此前消息:于歡家人等被控非法吸收存款2500余萬
高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源大公司實際控制人于西明與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蘇銀霞系夫妻關(guān)系,其公司職工于家樂系二人之女。2014年6月,被告人于西明、于家樂、蘇銀霞、樊正安商議在濟南成立投資公司向社會融資用于源大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被告人于西明、蘇銀霞、樊正安認為賽雅公司規(guī)模較大,以賽雅公司需要資金為名融資比較容易獲得公眾認可,于西明遂與被告單位賽雅公司總經(jīng)理張振永商議此事,被告人張振永同意并安排賽雅公司財務(wù)主管被告人程笑具體配合于西明、于家樂、蘇銀霞等人實施融資活動。
期間,源大公司為便于向社會公眾宣傳吸收資金,于西明、于家樂收購了山東三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為正典公司。
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被告單位源大公司的于西明、于家樂、蘇銀霞和被告單位賽雅公司的張振永、程笑伙同被告人樊正安,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在源大公司、賽雅公司及正典公司均不具備面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資格的情況下,采取發(fā)放宣傳彩頁、錄制、播放宣傳視頻、組織茶話會、組織投資者到賽雅公司參觀等手段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高額固定回報,以賽雅公司為借款人,正典公司或正典公司和源大公司為保證人,與濟南投資者簽訂借款擔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50.85萬元,其中以銀行轉(zhuǎn)賬形式吸收的存款數(shù)額為1993.75萬元,以現(xiàn)金形式吸收的存款數(shù)額為57.1萬元,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還本付息等。
其中,被告人樊正安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為156.7萬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被告單位源大公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在冠縣新宇制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宇公司”)不具備面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資格的情況下,采取以新宇公司為借款人,正典公司為保證人,與投資者簽訂借款擔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58萬元,其中以銀行轉(zhuǎn)賬形式吸收的存款數(shù)額為409萬元,以現(xiàn)金形式吸收的存款數(shù)額49萬元,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還本付息等。
以上被告單位源大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樂、蘇銀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為2508.85萬元;被告單位賽雅公司、被告人張振永、程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為2050.85萬元;被告人樊正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為156.7萬元。
2017年5月17日、2018年3月29日、31日,賽雅公司分別退交200萬元、100萬元、800萬元,2018年3月19日,高唐縣人民法院裁定輪候凍結(jié)賽雅公司銀行存款1034046.83元;2018年4月2日,新宇公司退交450萬元。
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樊正安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電話傳喚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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